山西出台固废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31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从5月1日起,《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它将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件法规一起,构建起山西环保领域“四梁八柱”法规框架,进一步织牢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
固体废物,是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山西作为资源能源大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区域性特点突出,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大法予以细化和补充,更好地推动全省固废污染防治工作。
据介绍,《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针对全省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结合山西典型固废类别,《条例》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提出了促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制度措施。
此外,其他固体废物方面,《条例》草案分别提出了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还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提出了生态设计、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因去年新冠疫情的发生,《条例》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确保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条例》的出台,是补齐污染防治立法短板的最后一环,是开启高标准生态保护立法的基础条件,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山西环境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高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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