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存在违法行为 环保行政处罚竟上演 “李代桃僵”
近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里,随着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审的公开审理,一件地方政府为应付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弄虚作假,企业通过注册新公司代缴环保行政处罚继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李代桃僵”事件曝光。
为享受优惠养替罪羊
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山西开展督察“回头看”时,指出鑫海化工污水处理厂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违法停运环境保护设施、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未经备案购买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当地经过核查,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督察组发现,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私自停运了污水处理设备,将632.2 吨含油废水(应属于危废)送至没有危废处置资格的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另外,督察时还发现,山西鑫海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非法转移处置危废、未经公安备案购买硫酸等危化品、在厂区私自打深井盗采地下水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南京环科院固废中心主任张后虎,在山西鑫海督查现场初步认为,632.2吨含油废水不属于普通工业废水,而应属于危险废物。
在中央环保督查高压下,2018年11月20日,文水县环保局对山西鑫海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对其处以环保罚款20万元,并将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注斌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文水县水利局,对其盗取地下水的行为罚款10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企业被处罚事件出现了“李代桃僵”:该企业另外注册了一家新公司,由新公司代缴了罚款。
通过企查查发现,2019年11月21日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鑫海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且陈注斌不是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可在2018年11月,陈继先紧急注册了“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在企查查上可以查到),这个企业的名字,和“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名字基本相似。陈继先使用这个新企业的名字,在文水县环保局缴纳了20万元的环保罚款,企图李代桃僵,变相摘清实际犯罪的“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责任。在陈继先打给文水县环保局的报告中,也对这件事情做了介绍。而这个主意,据陈继先打给文水县环保局的报告,称是文水县环保局南安环保所所长岳宁的馊主意。
陈继先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处罚信息一旦上网,会影响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声誉、信贷、税收。尤其是该企业每年向国家申请大额数的免税退税,若被环保处罚,将不再享受这些政策优惠。
2020年春节后,文水县环保局相关人员,将《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传到了环保部网站。这份处罚书,正是上次环保督查对“山西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而不是子虚乌有的“文水县高车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这让陈继先父子非常恼火,于是将文水县环保局和文水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文水县环境保护局文环罚字(2018)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法院判决撤销文水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文水县政府不服后上诉,2021年7月20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文水县原副县长贺荣杰因其他刑事案件在押,无法对此事作出回应。
评:李代桃僵事件不该发生
这一行为显然是不该发生的。因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谁的违法行为谁来负责,被处罚主体不能变。也就是说,被处罚企业不能通过委托别的企业来转移行政责任。否则,便意味着躲避处罚、逃避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需追问的是:对于企业“李代桃僵”的行为,当地环保部门是否知情?其实,无论是从该企业负责人称“环保所负责人出谋划策,让他把罚款缴到别的公司名下,他们再把处罚决定书撤了,就没事了”的事实看,还是企业代理律师称“2019年和2020年当地环保局还向县税务局出具企业没有违法污染行为的证明”的细节判断,当地环保部门不仅知晓情况,而且还“怂恿”甚至参与了“策划”和“穿针引线”,这与其管理职能背道而驰。说得严重一点,与助纣为虐无异。
加强环保工作,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是环保部门的应尽职责。对一些环保违法违规企业,不管理由有多充足、情况有多特殊、后台有多硬朗,环保部门都应该自觉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案必查,无权更改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更不允许与企业“勾肩搭背”。从表面上看,上述“怂恿”企业“李代桃僵”的行为似乎是在关心企业、保护企业,殊不知,这恰恰是在误导企业、损害企业。对于违法行为,只有依法实行处罚,强化教育引导,才能引起企业的高度警觉,并立说立行、即知即改。
对企业而言,千万莫要去碰环保违法违规的“高压线”,更不要做“李代桃僵”的蠢事。有道是“瞒得了一时,瞒不过一世”,这种以损害群众利益、突破环保底线、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做法,在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在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底下,又怎么可能有生存的缝隙和逃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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