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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3-15 10:00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阅读:323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沪苏浙机制和政策创新工作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21年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施行《免罚清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统筹解决了调结构、促发展、稳就业、利环境的新局面。

为进一步指导《免罚清单》适用的具体化、标准化,我们甄选了一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免于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更好地体现为企优环境的服务理念,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案例一:蚌埠市龙泰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4日,固镇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蚌埠市龙泰消防药剂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年产5000吨水系灭火剂等3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1日,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继续建设。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拆除年产5000吨水系灭火剂等3类产品生产线项目搭建的厂房框架结构并主动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10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8日,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在对东至县世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扩建一条石粉生产线。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元整(¥2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日,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该公司接到决定书后立即对扩建生产线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于8月17日向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整改报告,东至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确认生产线已拆除。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方面

案列三: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福顺烤花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福顺烤花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的废油漆渣、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活性炭棉等危险废物包装物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6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立案查处,并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危险废物的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厂当天即完成整改。鉴于该厂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一条,7月1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厂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厂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四:安徽省泾县桃记宣纸有限公司在厂区外擅自堆放污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泾县桃记宣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围墙外菜园地内露天堆有该公司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调查,企业为了降低污泥含水率,新安装了一台污泥压滤机正在进行调试,调试时压滤机产生的污泥擅自露天堆放在厂区围墙外进行晾晒。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2日,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进一步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的临时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安徽省泾县桃记宣纸有限公司于执法检查后的当天下午,已立即将擅自堆放的总重量大约20斤(占地不足10平方米)的污泥清理装袋。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条的规定,泾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9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五: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废库台账记录缺漏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0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雨山生态环境分局、雨山经开区,对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库台账记录有缺漏,危废有部分入库记录,但无出库记录,2021年入库记录更新不及时。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1日,马鞍山市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鉴于安徽云天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执法检查后立即按照要求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三条的规定,9月23日,雨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案例六: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调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向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对生产车间进行隔断并加装卷帘门,严格落实生产作业要求,保证印刷空间的密闭状态,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处理。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的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7月16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水污染防治方面

案例七:淮南力聚塔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雨水进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1日,淮南市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4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零陆仟元整(¥10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按要求对雨水开展了监测。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10月8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八:盛州医药包装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9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合肥市重点排污单位盛州医药包装材料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为一季度一次,低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进行自由裁量,应对盛州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按要求完成了整改。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盛州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2月11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排污许可制度方面

案例九:铜陵元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铜陵元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砂和石子生产项目,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应当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6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登记表相关信息填报。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即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表填报。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为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的规定,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11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砀山县旭和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2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砀山县旭和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0年度厂界无组织废气和锅炉废气进行监测、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对2021年度锅炉废气按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1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6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前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防止此类违法现象的再次发生。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2021年8月18日按照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检测合同,于2021年8月22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锅炉废气进行检测,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锅炉废气检测报告报送宿州市生态环境局。鉴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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