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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疫情防控下企业复工复产环保方面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2-05-07 09:43 来源:松江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347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前几日,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环境安全督导帮扶工作方案》,通过线上企业自查、线下现场督导的方式,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帮扶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比如“因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无法提供检测服务,导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无法按时、按要求完成,怎么办?”、又比如“我公司因第三方检测公司封控,污染物自行监测无法正常开展,怎么办?”、还比如“我公司因第三方运维公司封控,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无法保持正常运行,怎么办?”等等与生产企业环保合规性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为此,将现阶段企业在环保方面常见的问题予以梳理并解答,为企业提供参考。分享如下:

一、环评、排污许可等方面

 Q:因受本轮疫情影响,我公司无法正常办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或者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等环保手续怎么办?

1、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保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对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申请补办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

2、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自2022年4月30日起,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

3、畅通疫情期间审批绿色通道。企事业单位可登陆市政府“一网通办”申请办理。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所有受理材料仅需提供电子材料,暂停技术评估现场踏勘,技术评估实施线上评审和“云踏勘”,审查程序在线办理。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1个月内,将必要的纸质材料补递至各审批部门及技术评估单位。

 Q:因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无法提供检测服务,导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无法按时、按要求完成,怎么办?

1、延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限。原计划应于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验收工作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

2、优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排污许可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

 Q:我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申请续证,怎么办?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规〔2022〕2号),延长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以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二、固废处置方面

 Q:我公司产生的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因疫情原因目前无法转运处理,怎么办?

若企业有空余贮存空间,可继续规范贮存,待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再转运处理。若无空余贮存空间,可临时设立贮存场所,但应当做好相应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固废扬散、渗漏、流失等情况发生。

 Q:我公司签订的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处理合同并非必须延续上一份合同的结束日期,企业只要按规范贮存危废、一般工业固废,可待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再续签合同并处理废弃物。

 Q:我公司的贮存场所内固废满仓,急需处理怎么办?

目前大部分固废处置单位均已复工,可以正常收运处置固体废物,其他固废处置单位正在陆续复工复产,待固废运输车辆取得通行证后即可进行危废收运。若企业原签约单位确实无法装运固废,需要改签合同,可联系区固废管理站。
 

三、自行监测方面

 Q:我公司因第三方检测公司封控,污染物自行监测无法正常开展,怎么办?

按照《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规〔2022〕2号)中的规定:排污单位疫情期间正常生产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待后续按规定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自行监测工作,并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填报。排污单位未正常生产的,经说明情况后,无需在当月或当季执行报告填报相关内容。

 Q:我公司因第三方运维公司封控,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无法保持正常运行,怎么办?

按照《松江区疫情防控下企业复工复产环保工作提示“十条”》的要求,在数据监控平台做好异常报备前提下,及时向环境监测站报告,并关注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Q:我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因疫情原因未按计划完成安装、联网和备案,怎么办?

按照《松江区疫情防控下企业复工复产环保工作提示“十条”》的要求,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因疫情原因未按计划完成的,应向大气及水科报告,并待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尽快完成建设、联网和备案工作。

 

四、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方面

 Q:我公司受到行政处罚,但因银行未营业或者公司封闭管控无法缴纳罚款怎么办?

待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Q:我公司想申请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怎么办?

如无紧急需求,可于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Q:我公司由于受到行政处罚,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目前,仅能对“信用中国”上公示的处罚信息进行修复,企业确需对“信用中国”上的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可与局执法稽查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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