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对一射线装置企业开出首例行政警告罚单
【谷腾环保网讯】凡涉及违法排放废气、污水、固废、粉尘、噪声的行为,基本上都要受到环保法律法规相应的处罚。但处罚并不仅限于经济罚和行为罚,未排污并不一定就可免于处罚。在本案中,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某射线装置持证单位重要信息未及时变更的行为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据了解,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射线装置持证单位进行核与辐射专项检查。在检查某压力容器制造公司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目前有3台X射线探伤机,主要用于压力容器焊缝探伤工段,属于II类射线装置。该单位于2018年更变了法定代表人,而现有辐射安全许可证上使用的依然是原法定代表人信息,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新。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违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作为看不见的污染,射线装置按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按照使用途径分为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因此,除了通常在医疗机构所见的CT、拍片机等设备,在工业生产领域,X射线装置也被广泛运用于探伤工艺,因此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也需要掌握核与辐射相关要求,以及时消除其安全隐患。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即: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执法四局副局长陈春雷表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行政警告处罚决定就属于第一类,虽说没有经济处罚,但警告的运用,是对行政处罚法的一个突破,同时也警示和教育相关工业企业,务必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坚决守牢绿色发展底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法律红线不能碰,条例规章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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