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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7-14 10:48 来源:吴江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848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2021年以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抓手,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共组织开展各类执法专项行动50余次,累计立案347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36件,罚款金额4344.741万元;查封扣押18件,限产停产5件,行政拘留8件8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30件72人。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现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予以警示。

案例一:

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案

2021年2月9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实该单位于2019年11月因喷漆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被行政处罚,并限期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但检查时,该单位建设项目仍未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拒不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行为处以罚款100万元。

案件启示: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在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法律绝不允许以长期调试为借口掩护的阶段性生产而违法排污,更不允许拒不整改违法排污,“三同时”验收是检验企业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重要手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二:

吴江某污水处理厂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回用水案

2021年1月27日,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某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回用水通过私自设置的塑料管道及软管以自流的方式排放至厌氧塔北侧河边围墙处的排放口,最终排放至北侧围墙外的河道内。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更大的违法行为,其不仅可能导致更严重环境损害后果,而且对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及干扰,大大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是规避监管排污行为的界定依据。本案的查处对废水排放企业特别是中水回用企业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

吴江某印染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3月10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吴江某印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单位预处理设施接管水进行采样。经分析,接管水中氨氮为21.2mg/L、化学需氧量为360mg/L,超过相关国家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5万元。

案件启示:达标排放是硬性规定,也是企业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涉事企业废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而是排入污水管网进而进入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后排入环境,属于间接排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意见,该行为仍属于违法。对间接排放超标实施处罚,可以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治理责任,督促其履行各自的水污染物治理责任。因此,各纳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

案例四:

吴江某铸造有限公司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吴江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对产品进行喷漆,喷漆行为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VOC。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8万元。此外,经专家评估该单位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造成了生态损害,经测算产生17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案件启示: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未采取措施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在缴纳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企业另缴纳17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让企业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自己的不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让企业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案例五:

苏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业固废台账、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废、违法法律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废案

2021年6月9日、6与11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过程中有一般固废废空桶产生,该废空桶直接露天堆放,未建设专门的贮存场所,也未采取无害化的处置措施;该公司废桶产生、处置过程均为建立相应的工业固废管理台账;该公司2018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将废空桶委托一个无处置能力的个人处置,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对该单位处以罚款36.55万元。

案件启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大提高了涉固废类环境违法成本,对于涉一般工业固废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均大幅提高。企业在收集、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过程中应遵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确保安全、可靠。

案例六:

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乱扔工业污泥案

2021年3月30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纺织面料的生产,在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织废水时有污泥产生。该公司将污泥直接丢弃在厂区西侧的生活垃圾桶内。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39万元。

案件启示:合法合规处罚固体废物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大提高了涉固废类环境违法成本,就是为了督促企业落实固废处置的主体责任。企业切勿“因小失大”,贪图一时便宜。生态环境部门对随意丢弃工业固废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案例七:

苏州某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违反清洁生产制度案

2021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纺织印染涂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涂层、整浆并、喷水织机项目的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产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通告,该单位已于2021年2月9日被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应当按照规定在名单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公布清洁生产相关信息。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并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已责令该单位公布相关信息,并处罚款2.4万元。

案件启示:清洁生产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措施,是兼顾经济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政策。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意识,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本案中相关企业虽已公布相关信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布工作,仍属违法,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八:

苏州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案

2021年11月2日、11月5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纺织后整理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在生产。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件启示: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但部分排污单位对管理条例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外排污染物达标或者纳管排污就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本案的处理对相关企业形成震慑,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

案例九:

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2021年7月8日,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项目的运营,使用广州福立的排气测试仪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测量,检测时该排气分析仪NO数据显示为166×10-6。该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漂移量超出了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仍继续进行机动车排放量测量。

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也暴露出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此案的办理对我区机动车检验机构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净化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秩序。

案例十:

张某某、岳某某、丁某、卢某某、周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2021年5月,吴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吴江公安局先后捣毁平望胜墩村、盛泽园区路、汾湖318国道旁非法处置危废铁桶的窝点5个,抓获嫌疑人员53名。经查,张某某、岳某某、丁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产废企业购得危废桶后在各自窝点内进行“劈桶”处置,处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检查,将处置过程中铁桶滴漏的残渣废液用木屑吸附后,再将木屑非法倾倒。截至目前,已有2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案件启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沾染了毒性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同样属于危险废物。部分企业对典型的危险废物能够做到规范管理,但对相关沾染了毒性危废的包装物、包装容器却放松要求,将之出售给不法分子谋求利益。下一步,针对“非法处置危废包装容器”行为,吴江生态环境局将继续深入联动公安部门,在追究处置行为者本身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再层层深挖,紧紧盯住为节约成本而挺身走险的上游产废单位,决不放过明知其污染环境仍非法经营向其出租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房东,彻底斩断背后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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