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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罚!

更新时间:2022-11-11 09:5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兆木 洪旭朝 阅读:289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执法交叉检查组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的绍兴某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合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有1台复合机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使用的原辅料有油胶、乙酸甲酯和热熔胶,调浆房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调浆和浸泡过程中(胶水配置)会产生丁酮废气、醋酸乙酯和非甲烷总烃等,调浆房未密闭,装有排风扇,调浆产生有机物废气直接排到厂房外。执法人员当即制作完毕现场检查笔录,保存好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复合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对该行为立案处理,处罚款金额人民币7万元,并要求企业及时完成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复合公司涉VOCs企业必须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对VOCs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外排。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在涉有机废气生产时,门、窗敞开,导致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通过此案警示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具有相同工序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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