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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应纳尽纳

更新时间:2022-12-07 10: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16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制度又出新举措。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同时废止。

相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规定的环境管理对象更加广泛。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不仅涵盖了水、气、噪声、土壤等传统重点排污单位类型,还新增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两种类型。

管理要求更加精准,针对性更加凸显。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为例,以往各地大多以上一年度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作为确定依据,而新规要求以“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作为依据。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企业生产的波动性,符合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避免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漏定、漏管等问题。

工作流程更加清晰。《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以专门条款明确了重点单位名录确定的程序,确定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能,并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时间要求。

更加突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环境管理导向。规定明确,“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在考虑企业污染物产生量等客观要素的基础上,将群众的主观感受作为参考性依据之一。

新规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提供了详细的工作指南和有利的政策环境。我们要更加准确地把握《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提出的要求,提前谋划,抓紧落实,做好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工作,推进环境监管有序开展。

在工作时间上,新规给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要求。新规生效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新规则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初步名录。各地应当提前谋划,及时启动2023年度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确定工作,确保明年1月底能够如期报送初步名单。同时,要积极落实新规提出的动态化管理要求,对于名录存续期间出现不符合筛选条件情形的,应当在确定下一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时予以调整。

注重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衔接。《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而新规要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从制度上实现了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两类管理对象的统一,为企业管理和环境监管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有力依据。各地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强化对以往环境监管单位的梳理,确保相关企业名录应纳尽纳。

新规在强调精准监管的同时,进一步精炼了名录确定要求,对一些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要求的企业确定了移出标准。但对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而言,不能因为移出标准就放松对相关企业的监管。比如,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不再要求纳入“产生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可以说是对污染物定性与定量的综合考虑,不再从纯粹的污染物性质进行考虑。但是对于“汞、镉、砷”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即便相关企业不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也要持续强化对特定企业的监管,以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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