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油气回收装置“建了不用”,痛点在哪?
【谷腾环保网讯】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相关码头等企业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
码头和油船油气设施闲置、恶意停用的“痛点”在哪里?这背后存在何种“矛盾”焦点需要切实解决与突破?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专访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陈荣昌。
我国的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工作经历了从应用鼓励、试点推动、标准完善到强制实施的过程。
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原油成品油码头及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其后,交通运输部联合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方案》,并开展了相关试点项目。
2018年,环评方面的工作直接推动了相关设施的建设。《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8〕2号)要求“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项目,提出了必要可行的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陈荣昌告诉记者:“正因如此,我国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大多在2018年之后。”
陈荣昌表示,在目前生态环境保护深入人心的大形势下,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是极少数情况。
但他坦言,当前尚存在一些非主观恶意停用,但客观存在的设施闲置情况。
首先是部分油气回收设施满足“环保”要求,但设施验收程序不健全。
陈荣昌解释,部分油气回收设施随油品码头整体新、改、扩建设项目履行了环保验收手续,其作为单项工程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VOCs治理工程也履行环保验收手续。但其在设计、安全、消防、工程质量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定程序,致使已建设施无法开展相关验收而闲置。
其次,尽管船岸协同一再被强调,但现行规定下,仍可能存在船岸不配套的“尴尬”处境。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提出新投入使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等相关要求。
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要求万吨级及以上油品装船泊位开展油气回收。
“这意味着未来150总吨至1万载重吨的油船将面临与码头设施不配套的窘境。”陈荣昌表示。
《通知》强调,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已建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安全隐患可能在何处?
一方面,部分设施建设是为了通过环评,但忽略了安全问题。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发布实施以前,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仅是鼓励性要求。
陈荣昌表示,《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实施后,部分现有设施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为目的,存在忽视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的情况,并且未经严格规范的安全论证与评价。
另一方面,《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发布前,相关设施的设计建设只能参考国外标准或陆域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标准,供参考的技术规范非常有限。
但是,加油站和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在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能造成设施安全设计不完善或存在缺陷。
“此类设施由于采用非标设计、建成后长期闲置、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必须要采取措施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的安全建设和使用。”陈荣昌说。
他建议,要抓紧组织开展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合规性检查、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治,建立每套设施的安全环保监管档案,停止使用问题设施,杜绝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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