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火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哪些新变化?
【谷腾环保网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强化新时期协同减污降碳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修订出台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以下简称火电审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火电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和环境治理要求,以统一审批尺度、加强审批指导、提升审批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引导行业清洁低碳转型发展。
一是衔接了行业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考虑到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要求的一致性,火电审批原则根据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对象,即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和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火力发电4411和热电联产4412”行业类别。其他工业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自备火力发电(含热电)机组参照执行。
二是完善了火电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要求。2016年以来,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多项环境政策推动下,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制度在科学规划利用空间、优化完善产业布局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对于火电行业而言,随着超低排放煤电机组规模占比不断提高(现已超过93%),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能力得到大幅提升,面向清洁低碳转型目标,行业不仅需要控量提效和减污降碳,还需兼顾先立后破和能源供应安全。因此,对于新增火电项目的选址布局,应结合环境管理新形势,从宏观层面予以约束指导,要重点关注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分析与相关能源、电力建设发展规划与规划环评的协调性和相符性,并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三是提升了火电建设项目清洁低碳发展水平。结合相关政策要求,火电审批原则提出项目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供电煤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从节约水资源的角度出发,要求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位于缺水地区的项目优先采用空冷节水技术,鼓励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还提出新建煤电机组要确保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范围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此外,还强化了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要求,粉煤灰、石灰石粉等物料应采取厂内封闭储存、密闭输送转移方式,煤炭等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
四是补充了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相关内容。首先,根据火电建设项目的污染特征和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建议由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评报告书的煤电项目,也参照执行区域削减替代要求。其次,依据“十四五”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种类,提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标的,原则上仅对烟气氮氧化物实行等量削减,未达到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二氧化硫超标的,削减烟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或臭氧超标的,削减烟气中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超标的,削减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最后,考虑到项目配套的削减措施应具有推动区域污染物减排的环境正效益,要求替代源须为评价基准年后采取的措施,可从市或省级层面予以协调,但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重复”作为项目配套削减措施。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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