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责改”为重点的环境执法模式
【谷腾环保网讯】“重处罚轻责改”是当前环境执法领域一个相对普遍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责改在整个执法监管中的作用,有效确保环境执法的质量效果,避免为了处罚而处罚等机械教条执法问题,笔者提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要增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效性。近日,某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了某一企业前后间隔3天的两起超标排放废水案,两起案件因违反“一事不二罚”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类似的规定要求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仅要“及时”而且要“准时”。责改不给违法行为改正以准确具体的时间,如果对当事人存在的类似或者持续性违法行为再次立案调查,难免会将前后两次执法行为混为一谈。由于责令改正时限不具体明确,如果当事人拒不改正而继续违法,就无法认定责令改正期限是否届满,就不能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对该类违法行为除了“罚款”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他的处罚措施,如果再次立案调查,就很可能涉嫌“一事二罚”。
其次,要强化责与改并重、以改为主的执法理念。当前,一些执法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内容过于简单抽象,比如“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告知当事人按照什么标准,具体如何去改等。例如,在调查处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类环境违法行为时,除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要依据有关治理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对当事人应当安装什么设备,最终达到什么治理标准等进行具体明确。执法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与帮扶并重”的执法监管理念,不能“一责了之”,要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要把如何改等尽量交代清楚明白。
最后,要把责改当成审查案件合法性、合理性的“镜子”。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经营,改了之后就完全合法了吗?这是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重点注意把握的问题。比如,某企业擅自将生物质锅炉改成燃煤锅炉,而燃煤锅炉没有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备,那么执法部门以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当事人安装脱硫脱硝设备,这是否间接地承认了当事人使用燃煤锅炉是合法合规的呢?事实上,当事人除了存在“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污染防治设备”行为外,同时还存在一个更为“严重”的前提性违法行为即未经批准擅自将生物质锅炉改成燃煤锅炉。责改无疑是反思审视前期立案、后续处罚是否妥当的镜子,如果责改没有必要,后续的处罚、前期的立案当然就更没有必要了。总之,要善于从宏观层面来审视把握案件,避免行政行为前后矛盾,逻辑上不能自洽。
作者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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