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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3-20 15:10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422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近期执法检查发现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南通益纳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益纳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3台熔炼炉均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正在运行,水喷淋设施进水管脱落,设施内无水,熔炼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移送公安。

启示意义:本案中,虽然企业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正在运行,但经执法人员细致检查,最终锁定企业不正常运行喷淋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说明企业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环保意识。

二、江苏润泰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7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润泰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橡胶注射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二硫化碳,配套建设有集气罩+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收集处理设施,但部分橡胶注射生产设备上方的集气罩与废气收集管道连接处被封堵,导致废气无法收集。该单位活性炭箱填充的蜂窝活性炭粉化破损,且活性炭表面有粉尘积存,手工喷涂线、喷涂仓和烘箱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加强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任用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8日,接到信访投诉后,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江阴市东方印染有限公司排气筒排放臭气情况进行监测,其中DA002排气筒臭气浓度最大值17378(无量纲);DA0032排气筒臭气浓度最大值22908(无量纲),超过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启示意义:恶臭气体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指数,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仅关注PM2.5等常规空气质量指标,也要关注异味等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四、扬州茂洋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5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匿名向“12345”热线反映邗江区槐泗镇沈营村附近一家机械厂每天都会散发出油漆味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群众反映的信息赴现场检查,发现扬州市茂洋机械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刷漆作业,车间窗户呈打开状态,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罚款6万元。

启示意义: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是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五、阜宁县富兴家纺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阜宁县富兴家纺有限公司是盐城市废水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翻布、预定型、印花、净化、水洗、定型、包装等工序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PH值、COD、总氮、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均未使用,监测仪器均无数据,数采仪上传数据均为0,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预定型一条生产线配套的治理设施未运行。

查处情况:该单位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未保证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一条预定型生产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4万元。

启示意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主要目的是检测水体中的污染物种类,以及污染物浓度的变化进展,从而能得到一个水质情况的基础判断,能更有效地控制水环境质量,提前预警,预防污染事故。企业要重视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避免在线监控设备使用“形同虚设”的情况出现。

六、张家港市华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8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水质异常,略呈黄色,执法人员立即沿河进行排查,发现一排放口正在排水,经溯源排查锁定了张家港市华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单位蒸汽冷凝水沉淀池连接有管道,沉淀池水通过南北两个排口直接排入太字圩港。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南侧排口排放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040 mg/L,北侧排口排放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40 mg/L,总磷浓度为0.59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00 mg/L,总磷浓度0.5mg/L)。

查处情况: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已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相关设备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环评或排污许可证等要求进行收集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案

案情简介: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11月18日、12月9日对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单位出水口和入河排口进行了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入河排口总氮和总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处情况:该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

启示意义:企业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得触及法律底线,执法人员对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处罚的同时做好后督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八、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烘焙食品生产,主要废水为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入南区污水处理厂。现场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为77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500 mg/L。

查处情况:该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启示意义:生产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废水排放监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监管,充分发扬环保铁军作风,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形成对企业有效震慑,同时警示其他企业依法依规排放。

九、常州锂霸电池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7日,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锂霸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该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经监测,常州锂霸电池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折算值)为388mg/L,总磷浓度(折算值)为2.78 mg/L,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50mg/L、总磷2.0 mg/L)。

查处情况:该单位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该单位处罚款20万元,并责令该单位改正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启示意义: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

十、丹阳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8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人员对丹阳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其2022年10月11日仪器设备电子记录时发现,该单位对某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氮氧化物和烟度采样管采用两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c.5.2不透光烟度计安装要求。

查处情况: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没收检验费用人民币110元,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启示意义: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人民群众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影响的最后一道闸门,是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通过对车辆检验机构的查处,警示了车辆检验机构必须规范流程、加强管理、严谨审核,依法依规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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