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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达成调解

更新时间:2023-05-10 10: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543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经过耗时约7年的漫长诉讼,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锤音落定。

4月17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弃风弃光’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显示,甘肃电力将继续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输送能力。

“弃风弃光”总电量达186.71亿千瓦时

起诉状显示,甘肃电力在运营中存在“弃风弃光”行为,即指放弃可再生清洁能源的风能和光伏太阳能发电,转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发电。

“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甘肃电力承担着建设、经营、发展甘肃电网的任务,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但甘肃电力并未依法全额收购,未能被收购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被燃煤发电所替代。”起诉书指出。

据自然之友统计,由于甘肃电力拒绝全额收购风能、光能电量上网,致使其在2015年—2016年使用等量燃煤发电替代弃风、弃光电量186.71亿千瓦时,相当于多燃烧588万吨标煤,由此排放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共计5.77万吨,并同时多排放二氧化碳1554万吨。

自然之友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

据此,自然之友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弃风弃光的行为,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7.18亿元。在2016年6月30日以后,上述弃风弃光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或赔偿费用,计算至被告停止弃风、弃光行为止。

此案引起有关部门对“弃风弃光”问题的重视

为服务“双碳”目标,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推动新能源消纳能力持续提升,双方达成协议,甘肃电力在“十四五”初期累计投资19.8亿元(涉及4项750千伏、14项330千伏输变电送出工程)的基础上,继续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输送能力。同时,上述输变电送出工程项目非因规划变动,不得变更或取消,相关信息须向社会公开。

针对此案,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向记者分析,“弃风弃光”行为的产生,是在新旧能源转换过程中,有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而向旧的能源生产方式和利益相关方妥协的结果。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当全额收购,但有关管理部门当时却通过规范性文件,允许电网按比例收购煤电和可再生能源,这本身就与法律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种行为在全国并不是个例,在宁夏也有弃风弃光问题,而在四川、云南则存在着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王灿发称,首先,自然之友作为草根环保社会组织率先提起了这一诉讼,且被告为大型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发挥了它的优势。

其次,案件过程非常曲折复杂。最初,兰州中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但上诉后,甘肃高院撤销了原裁定,决定应当受理这一案件。所以,甘肃高院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诉讼中做出了很重要的决策,即应当受理这类新型案件,而这个决策也被证明是正确的。正因为有这样一起案件的提起,引起了有关部门对“弃风弃光”问题的重视,并采取措施降低了弃风弃光率,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也使得光伏发电和风电的投资能够减少浪费,有利于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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