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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企业大气治污设施违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08-25 10:42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355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今年以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生态环境执法为抓手,以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现对近期查处的3起企业大气治污设施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生产线合片工序生产时使用丁基胶和密封胶热封,但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查处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对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安装治污设施要求置若罔闻,存在严重的污染防治落实不及时、环境管理懈怠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企业南车间两条PVC板材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喷淋塔未运行,导致废气直排。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肆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无视法律要求,顶风作案,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仍有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加强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任用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

案例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查阅该公司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需配套建设纯水吸收塔+硫酸吸收塔处理排放生产废气。现场检查时污处设施中硫酸吸收塔安装的药剂pH显示仪显示pH值为8.94,同时现场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硫酸吸收塔药箱内洗涤药液进行采样分析,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pH值为9.2,硫酸吸收塔药箱内药液呈碱性,与要求的酸性不符。

案件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明知故犯,配套的治污设施未起到应有的处理作用,形同虚设,既是不作为也是目无法纪的放纵行为。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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