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条件比较成熟,环境法典为期不远?
【谷腾环保网讯】2023年9月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部署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施工作。新华社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显示,我国将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据新华社消息,民法典编纂出台后,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将法典编纂专门列为一种立法形式,这也就意味着本届立法在法典编纂方面要有新进展新突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
此前在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公布立法计划,宣布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研究工作。
许安标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编制,将法典编纂作为一个重大课题,专门研究论证。各方面提出的法典编纂项目比较多,经综合比较研究,环境(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法典编纂条件比较成熟,同时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列明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并对编纂法典的组织领导做了考虑。
为什么要编纂环境(生态环境)法典?“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虽然在逐步改善,但仍面临生态环境事故多发、局部地区污染严重、部分自然资源面临严重破坏等问题。”《法治社会》2023年第4期刊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的文章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目标,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环境法典编纂,建立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环境法法典化议题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1986年,武汉大学召开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研讨会,对中国环境法体系建设和制度构建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对外国环境法及法典化议题做专题讨论。198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出台,学界对中国环境立法发展方向出现两种主张,一是继续完善环境基本法,二是适时考虑编纂环境法典。
2003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首次就环境法法典化表达编纂意愿,时任环资委主任毛如柏提出,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探索编纂环境法典。不过,2011年,时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汪光焘提出了环境保护法“有限修改”方案,环境法法典化方案被搁置。
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有待完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此前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及说明》新书发布会暨环境法典编纂理论研讨会上表示,我国目前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总领,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环境法律体系,但他们相互之间都有交叉、重叠,甚至于有矛盾。
吕忠梅在上述文章中指出,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组织推动下,环境法学界围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达成了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领域型”法典、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建构法典框架等共识。
吕忠梅还表示,“环境法典与民法典有很大的不同。” 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环境法是跨越公法和私法的新型法律。环境法典本质上是国家承担为人民提供良好生态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既要规定环境保护的行政措施、也要规定人民的环境权利;既要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刑事制裁,也要对违法者科以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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