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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安装设施应该纳入日常监管范畴

更新时间:2023-10-31 11: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万薇薇 彭扬武 阅读:269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年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经常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例如,某些企业因建厂较早,受限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环境管理要求,生产工序未采取环保措施或采取了低效的环保措施,环评文件比较简单,标准限值明显偏松,生产设备、工艺和选址、布局等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出现某些特征污染物未识别、未处理、无组织排放等问题。企业主受自身环境保护知识、经济效益等影响,不想投入过多资金进行环保改造,认为只需按照原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运行相关环保设施即可,要求加装并保障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没有法律依据。

环评具有预测性、前瞻性及不确定性。因此,《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持续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同时,不断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环评后评价。也就是将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因此,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不仅仅包括环评文件批复的部分,后期企业自我加压、自主安装也应包含在内,纳入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的范畴,确保装得了、用得好。

笔者认为,某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无疑是正确的。环评文件以外加装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做到污染物应收尽收、达标排放的前提。如果自主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但背离了安装的初衷,且与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要求反其道而行之。但其违法行为定性还有待商榷。

《环评未要求安装的设施,企业未正常运行被罚冤不冤?》一文所举案例中的公司为木业公司,喷漆工序产生的主要特征性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这家公司喷漆作业配备的喷漆废气吸收塔未运行,属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项条款比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条款更为精确,且处罚限度更轻,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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