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设施停运,如何准确认定违法情形?
【谷腾环保网讯】案情
2023年10月23日上午10时,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B公司页岩砖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的隧道窑正在生产(烘干窑正在烘烤砖坯、烧道窑正在焙烧砖坯),而与脱硫塔配套建设的4台碱液循环泵未运行,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外排。一会儿,该厂负责人李某从厂另一侧跑过来对执法人员说,是控制4台碱液循环泵电机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了故障了,执法人员当即提出立即更换电闸开关。
当日下午17:20分,执法人员又迂回到该厂,脱硫塔仍然未运行,询问其原因,李某称当天下午一直很忙,没有时间到城里去购买电闸开关,但已电话通知在县城内售电闸开关的朋友送电闸开关到厂里,至今还未送到。
对此问题,执法人员认为B公司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拟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XX万元罚款。
分歧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有关执法人员对B公司页岩砖厂的违法情形的认定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页岩砖厂脱硫塔未运行,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直接外排,其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情形,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XX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页岩砖厂脱硫塔未运行,其原因是控制脱硫塔运行的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出现了故障,导致脱硫塔未运行,加之未及时更换电闸开关,致使窑内产生的烟气未经处理,由引风机引入脱硫塔烟筒直接外排,其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XX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B公司页岩砖厂的行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条责令改正,并处XX万元罚款,但是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厂外排了哪些污染物?当时又没有现场进行监测,所以本案证据不足。
第四种意见认为,《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是“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而B公司页岩砖厂出现故障的是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那么,漏电断路器电闸开关是否又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范畴呢?
对此问题,从加强对污染物处理设施日常管理来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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