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江苏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成效,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陆海统筹推进环境保护治理的拓展和深化,强化资金激励引导。
推动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据了解,《办法》填补了江苏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对进一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推动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37%,拥有港航、土地、生物、旅游、盐化工、油气资源等种类繁多的海洋资源。江苏沿海有港航资源10多处,沿海滩涂面积约5100平方公里,南黄海石油地质储量约70亿吨,近海还拥有全国八大渔场中的海州湾渔场、吕泗渔场、长江口渔场和大沙渔场,鱼虾贝类品种达300余种,海洋资源综合指数列全国第四。
此前,国内部分沿海省份已出台了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的管理办法,多是针对海洋生态修复类项目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类项目的保护补偿或损害赔偿。而《办法》在江苏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
构建省市双向补偿系统性核算体系
“十四五”以来,江苏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重点工程项目410项,累计投入资金137亿元。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立入海污染物量化削减机制;率先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居于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立美丽海湾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体系,盐城东台条子泥、大丰川东港先后入选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2023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92.7%,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
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办法》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外,提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均设置了同比变化补偿;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平衡省与市之间、沿海三市之间的补偿力度,最终确定补偿标准,研究形成系统、全面的核算方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方向、拨付流程、使用期限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均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继续深化完善补偿体系,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发挥正向作用。系统梳理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行效果,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方案,及时予以优化提升。同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调度和通报,最大限度发挥补偿作用,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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