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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罚款24.25万元!

更新时间:2024-07-02 10:02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王小玲 阅读:875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6月2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近期4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8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对成都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燃气锅炉配套的RO反渗透膜净水设备和钠离子交换器产生的废水未按要求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月24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7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

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3月24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对宜宾开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叙州区工业园区高捷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开展突击夜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擅自将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和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与水质自动采样器送样管路断开,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监测力量对该污水处理厂(一期)总排口废水进行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9mg/L,总氮为19.2mg/L。查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显示,3月24日17时至21时,该污水处理厂(一期)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15.40—16.14mg/L,总氮为6.05—9.54mg/L,较执法监测结果分别低3.2倍和1.0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4月28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2023年12月6日,叙州区检察院对该案件启动审查起诉程序。

案例三:

眉山市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2024年3月14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对辖区内涉水企业开展排查时发现,四川天府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潜水泵和软管直接排放至厂区固废间后面的土坑内,经采样监测,排放至土坑内的废水中含有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分别为3900mg/L、14.4mg/L、6.03mg/L。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2.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

雅安市钰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16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雅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TXXXX9、川TVXXX1、川VDXXX5等14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相关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4.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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