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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方能遏制环评造假

更新时间:2024-07-08 10: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周建勋 阅读:122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不久前,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则《关于调整办理环评审批材料清单的通知》突然刷爆了环评圈,原因是要求编制主持人手持《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在业主现场的正面,口头介绍项目名称、拍摄地点、拍摄时间等内容,并制作成视频上报。  笔者认为,尽管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实施,但这种紧盯环评编制环节、细致到无以复加的他律监管,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忽视了现阶段环评造假的主要特点,偏离了信用环评所追求的环评市场主体自律监管的主旨。对环评机构投资者设置信用门槛  当前,环评造假的始作俑者并非环评工程师,而是环评机构,应该对环评机构投资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甄别。这并非禁止信用不良者投资,而是要使信用不良者不能轻易进入环评市场投资,并在信用平台予以失信风险预警的标记,在信用监管中予以指导,促使其环评信用级别不断提高。要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观念在环评市场有所体现。  禁止或限制利害关系人投资环评机构。所谓利害关系人是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部门或环评技术评估部门中的人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以及这些部门的辞职、退休人员。他们不仅与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的关系密切,而且可能因某些特殊原因掌握大量建设项目信息和人脉资源。禁止这类人员投资环评与技术评估机构,或设置“回避”程序,有助于以维护环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对投资环评机构的“实控人”进行信用考察。现行《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最远规范射程只到环评机构出资人,并不及于环评机构背后的实控人,也未对环评机构背后的实控人作出任何信用监管要求,无法遏制一个环评机构造假后,实控人换个“马甲”继续环评造假的行为。实控人控制下的一个环评机构发生失信行为时,对其控制下的全部机构列入失信风险预警,在全国环评信用平台上予以通报和警示,可以倒逼环评机构实控人遵守信用环评的基本要求。  禁止环评“签字页”的转让  环评造假的种种花样大多是围绕“签字页”展开的。实践中,知假买假的环评机构是买卖“签字页”的真正获利者,根本不会关心环评文件的编制环节。试图采取“摄像头”般的针对具体编制环节的监管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控环评“签字页”的买卖行为。转让环评“签字页”常伴有环评严重质量问题,理应被失信惩戒。  环境立法应禁止环评“签字页”的转让。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转让环评“签字页”为违法行为。未进行任何环评编制主持工作,却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转让环评“签字页”,其性质就是骗取环评许可。以此类手段报送审查的环评文件,无论是否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均应根据《行政许可法》,认定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撤销环评批复。进而,督促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师自觉践行诚实守信的信用要求。   禁止环评“签字页”的转让有助于厘清各方责任。转让环评“签字页”行为被发现后,作为受让方的环评中介或环评机构却很难被追究,留下了法律漏洞。在环评造假入刑的背景下,应明确追究参与转让各方的行政责任,予以失信惩戒,并应与建设单位一并连带承担因环评造假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后果的责任。重视环评工程师的法律定位  环评工程师的法律定位是编制主持人。根据《环评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评师虽也能编写环评文,但在法律层面上,环评师在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中的定位是编制主持人。作为编制主持人的环评师并不需要全程亲历全部环评工作流程。只要在其主持下,组织、指导环评编制人员完成了诸如现场踏勘、环境监测、环评编制等环评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就符合现行的环评技术规范。  环评编制的主持情况才是信用监管的重点。信用机制能够结合环评编制主持的行为特征、关键环节做出信用引导,可以将环评师自觉提高主持编制能力的行为确定为守信激励的对象,对其赋予一定期限内可以累计的守信分值,并实行动态累计,以对应不同守信级别。对认定为不同守信级别的环评师可以设定不同等级和内容的激励机制。例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实认为环评编制主持人在业主单位持证拍照很有必要,也大可不必进行强制性规定,完全可以采取守信激励的方式予以引导。  古人云:“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徼”。目前,新的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实施,希望未来的信用环评监管能够从规范逐利性边界的角度,对环评机构及其行为进行甄别和指引,对作为编制主持人的环评师予以信用引导,摒弃突破信用底线的行为,建立具有失信预警和守信记分的全新信用平台,塑造以实现自律监管为目的的信用环评机制。  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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