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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数据造假该当何罪?

更新时间:2024-10-09 10:19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朱德明 阅读:309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当前,机动车等移动源仍是大气污染的主因和治理重点,但部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环境管理秩序,而且会影响监管部门了解环境实情,影响精准管控和科学决策。近期,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领域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照相应法律法规,以及已经发布的一些典型案例案件,可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在各地还是频繁出现。同时,监督执法部门本身也存在一些处罚不全面、查处不到位、力度不刚性等问题,必须严肃惩处,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要求,全面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追究行政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车辆非法改装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维修机构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罚款。

其次,追究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第65条,对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仅光实施行政处罚一项。

第三,取消检验资格。《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45条,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记过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26 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因此,出现以上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撤销资质。这是釜底抽薪解决的根本措施。

第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财产罚,只有对那些为谋取非法收入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及组织才可以实行这种财产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有没收违法所得。《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就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不维修直接出具维修合格证的,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72 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52 条,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71 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第51 条,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治安处罚。对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要求,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此,不仅要处理机构,还要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0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造假文件的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将立案追诉。 

第七,其他衍生责任(问责)。如果地方政府或相关监管部门为完成年度大气目标,干预、伪造数据的,要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查出的恶性弄虚作假案件,要集中通报、公开曝光。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12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根据五部委《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停止采信1—6个月数据结果。因此,弄虚作假和地方政绩考核,生态创建,以及整个诚信体系建设直接挂钩。

因此,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惩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设定标准,进行系统重构。首先,不能一罚了之。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等其它处罚。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它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其次,不能缺项漏项。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照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性质和相应的处罚标准,系统加大惩处力度,做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社会惩戒、治安处罚等行刑互动衔接的办案机制。第三,不能单打独斗。严惩弄虚作假不能只靠某一个部门的努力,需要各部门凝聚合力,衔接联动,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的检验检测监管执法协调体制。第四,不能失规失信。加快建立社会诚信系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一方面,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另一方面,鼓励同业监督,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加强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坚守依法依规经营的“生命线”,有效推动整个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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