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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更新时间:2024-11-01 10:0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陈智勇 沈胜学 阅读:93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为护航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厦门蓝”这张城市名片愈发耀眼,厦门努力争做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的领跑者。

加强法律保障

“厦门制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测方面的管理规定,可以追溯到25年前。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厦门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事机动车污染检测业务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测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急处陈晓强介绍。

为适应空气质量保护与改善的现实需要,厦门及时根据《办法》实践情况启动立法工作,2011年在全省率先颁布《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而且随着新标准的全面实施,进行了两次修正。

《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遵守相关规定,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除可能被处罚款,还可能因情节严重取消检验资格。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由一般工作上升为法定职责,减排由一般要求上升为刚性指标,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2012年以来,厦门空气质量在全国一直名列前茅。2024年1-9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375,同比改善8.2%,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6;六项主要污染物“五降一平”,PM2.5浓度19.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13;空气质量优良率99.6%,全省排名第1。

创新管理手段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2016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且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使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精细化。

《管理办法》的亮点是,采用类似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模式对检验机构实行计分制管理。明确了检验机构的9条行为规范以及记分制管理的46项记分细则。12分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12个月,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记6分、3分、2分、1分,其中有7类行为一次记6分。并根据一个计分周期内总分或单次记分情况,使用红黄蓝绿四色标示对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管理,标示牌悬挂于排放检验机构大厅醒目位置。比如,单次记6分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6分(不含)至12分(不含),使用黄色标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12分的,使用红色标示。

“记分制能有效强化机构自律,督促机构规范化运营。”厦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李频表示,2020年以来,共有75家(次)检验机构因存在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形被记分,其中1家因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3分,标示牌变为红牌,还有多家因单次记6分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超过6分,标示牌变为黄牌。

重视日常监管

据了解,厦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已有30家。为有效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秩序,厦门重视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现场检查计划,每季度由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记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

除了采取全覆盖现场检查外,还积极发挥远程监控的作用,寻找疑似违法线索。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指定专人,每天不定时查看实时远程监控,对涉嫌疑似违法的线索,及时将相关视频进行存档,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执法人员,然后采取“执法+监测”联动对的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2022年以来,共有17家(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受到处罚,罚款共176万余元,为强化检验机构规范运行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强化日常监管,离不开一支执法能力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为此,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采取外请专家理论授课、现场沉浸式教学、典型案例研讨交流、“一对一帮带”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监管能力。

开展专项整治

日前,印发《厦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通过查验资质、检测线、视频、报告、平台数据等方式,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全流程、全链条的排查,重点整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设备或软件、不检验直接出报告、换车替检、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结果、故意遮挡检测过程视频等问题;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虚假维修、非法改装、刷写0BD参数等问题。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区分全面排查整治、整改督查、巩固提高3个阶段进行。2024年10月-12月上旬,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列出问题清单。12月中旬-2025年1月,集中会审分析研判,将问题分为整改、处罚、移送三类清单,同步研究分类施策监管措施。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取消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取消检验检测资质。2025年2月,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形成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监督管理。

据了解,近期,厦门召开了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发布了《关于征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问题线索的公告》,专项整治期间,市民可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我要投诉”、热线电话0592-2272825等方式进行举报。成立专项工作专班,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市区两级已经成立6个联合检查组,正在按照方案明确的要求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积极帮扶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在加大检验机构监管力度的同时,还积极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帮扶指导。”厦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李频介绍。通过“检验机构负责人”微信群及时推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同时梳理线上+线下收集到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及时进行答疑解惑。

组织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开展“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共同守护‘厦门蓝’”普法会,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启示,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守法经营意识。

通过普法宣传,一家检验机构负责人表示,将认真思考典型案例带来的启示,积极承担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一)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过程中流量分析仪套管发生脱落

根据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视频资料,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排放污染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资料,发现该单位2023年1月10日在为闽DC0**5(蓝牌)机动车进行排放污染检测过程中,流量分析仪套管(排放收集锥形管)发生脱落,检测过程没有中断,也未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其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范要求,属于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10.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某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采用双怠速法对不带OBD系统车辆进行检测,未使用转速计进行转速测量

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单位检验报告、排放污染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资料,发现该单位2023年3月20日为闽DAQ**9(蓝牌)、闽DKD**7(蓝牌)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车辆不带OBD系统,未使用转速计进行转速测量,检测界面显示发动机转速全程为0r/min,检测过程没有中断,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其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规定要求,属于未按相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10.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三)某机动车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设备屏蔽车辆OBD故障码

2024年7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调阅该公司检测资料,发现涉及闽DF**87、闽DH**59等5辆车的OBD 检验记录表中车牌号不同,但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CVN码都是雷同的。在该机构1号重柴油检测线发现了1个黑色且标识为“OBD II”的OBD故障屏蔽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因使用OBD故障码屏蔽器对上述5台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导致不合格车辆通过了排放检验,属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11.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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