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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塑新规”12月1日施行

更新时间:2024-12-02 09:17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孙秀英 阅读:31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首次将经营场所管理者作为重要一环,纳入整个禁塑工作社会管理体系。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1千元提高至1万元。”日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邸伟杰在《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专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相关情况。

记者获悉,自12月1日起,海南“禁塑新规”将正式施行。此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同时结合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禁塑新规”增加了哪些内容?邸伟杰表示:“总体来看,此次法规修改,在构建职责明确、环节清晰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覆盖面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禁塑工作社会管理体系三方面体现了创新和拓展。”

据了解,《决定》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鼓励使用替代品,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进一步完善有关禁塑工作制度;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在进一步完善有关禁塑工作制度方面,根据《决定》,海南省将扩大禁塑执法范围,将“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拓展到“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等经营场所”,避免执法死角。

《决定》细化各职能部门在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按照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5个环节,分别详细规定了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应环节的日常监管职责;并加强港口码头联合执法。

为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度,《决定》指出,举报可以不实名,奖励条件不再局限于“实名举报”,规定只要“查证属实的”,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经营者违法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提高处罚额度,经营者为单位的,罚款额度下限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为从源头加强管控,《决定》将“原辅材料”纳入违法生产行为的没收范围,对于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处罚措施由“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辅材料”,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不法企业。

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面谋划部署,紧抓源头管控、社会面管控等重点环节,持续推进各重点行业场所禁塑,进一步提高替代品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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