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
【谷腾环保网讯】《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作为宁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施行对于宁夏坚持生态优先战略,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标志着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将为宁夏高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的前身是1990年制定出台并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此后,原《条例》于2006年、2009年、2012年、2016年和2019年历经一次修订、四次修正。原《条例》实施34年来,对推动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宁夏对照上位法的变化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持续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已不适应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并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
《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9条。相较于原《条例》(2019年修正本)在名称上多了“生态”两个字,增加了1章13条。《条例》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又注重宁夏实际,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管理阶段提供了重要依据。
《条例》有明确的“宁夏辨识度”,立足筑牢西北生态安全重要屏障定位,提出加强宁夏“一河三山”(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构建沿黄城市群(带)、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中部干旱草原区、南部黄土高原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布局,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责任及义务等内容,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碳排放权、排污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落实,织密织细污染防治的法治网格。按照国家对非现场监管执法要求,明确要求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重点单位安装视频监控措施或用水用电用能等过程监控,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与精准度。强化监控数据关键工况和用水用电用能等违法行为认定、数据使用等方面规定,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设定处罚罚则,以规范在宁夏境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维护、运营机构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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