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6年多,收了1420.97亿元!
【谷腾环保网讯】万里河山,生机盎然。
头顶的蓝天更加明朗,身边的河湖更加清澈,人居环境更加宜居……放眼神州大地,绿色发展正在提速,绿色版图持续扩展,亿万人民共同描绘的美丽中国新画卷徐徐铺展。
在美丽中国建设的背后,来自税收方面的支持不断加大。今年,环境保护税开征已满6年。6年来,环境保护税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正向激励机制,引导企业既算经济账又算环保账,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平稳过渡,税收每年稳定在200亿元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正式取代原有的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实施6年,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关注了6年。
“环境保护税在促进污染物减排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白彦锋以北京为例,细颗粒物(PM2.5)浓度从2018年的51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32微克/立方米,碳排放量明显降低,显著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现在北京常常被蓝天白云包围,令人心旷神怡。
作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后第一个通过费改税新增的地方税种,环境保护税开征的目的是使排污单位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成本,引导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长期参与和跟踪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实施工作的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税研究中心主任龙凤告诉《环境经济》,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这6年,过渡相对比较平稳,收入每年基本稳定在200亿元左右,没有大的起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2018年至2023年,环境保护税实现收入稳定在200亿元左右,今年前三个季度环境保护税实现收入183亿元,合计为1420.97亿元。
相信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持续深入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中树立更强的环保意识,算本企业的经济小账,更要算事关大局的环保大账,通过高水平环境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
刚性更强,弥补排污费的制度性缺陷
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这一点其实与过去排污费的征收原理相同。但是,费改税之后还是出现了变化。
龙凤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从“出生”就有立法作为支撑。从排污费到环境保护税,绝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而是从制度设计到具体执行的全方位转变。
“排污费由于属于行政性收费,法律层级低,执法刚性不足,可能存在着征收、减免、处罚有一定弹性的情况,对企业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龙凤表示,但是,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部分,弥补了排污费的制度性缺陷,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并且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的情况还要受税收征管法的约束。在费改税之后,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和责任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同时环境保护税对税制要素和征收管理的规定更明确和具体,执行环境保护税的标准更加透明。
环境保护税带来了惩罚压力和税收负担。从长远来看,这种压力和成本可能会迫使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然而,考虑到创新的滞后性,短期内环境保护税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部分企业财务业绩的增长有一定的影响。
“企业违反环境保护税法中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环保处罚,从而增强企业的遵法意识。”在龙凤看来,环境保护税法根据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污染物排放定价,激励企业在环保创新和污染治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
采访中专家普遍表示,费改税之后,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压力增加,会倒逼重污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绿色创新。企业为了控制排污成本,重污染企业不得不将原先污染水平较高的生产线和项目进行改良,必要时会实施减产或停产措施,从而达到少缴排污税、少缴排污罚款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现金流充足,企业可能还会变卖资产或加速应收账款回笼。这些都能推动公司经营能力的提升,并且会更加倾向于开展对社会、环境、公司经营有长期作用的投资项目。费改税之后,重污染企业因环保压力增加,会进行生产线改良,并处理环保不达标的经营项目,从而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和环保绩效。
“环境保护税法治刚性更强,实现了从排污收费到促进环境保护理念层面的跃升,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下,社会资源会更多地流向绿色环保领域。”白彦锋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可以促使重污染企业和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从而更加顺利地完成我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制图:孙剑鑫
政策加持,更新完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近年来,环境保护税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纳税人实现税法遵从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特别是《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16号公告》)等政策规定相继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计税方法,简化了纳税申报方式,让纳税人合规缴纳环境保护税更加有章可循。
龙凤介绍,《16号公告》就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做了进一步完善,提高了环境保护税政策适用的确定性。
《16号公告》重点对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了规定。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同时,《16号公告》对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以及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更新应用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16号公告》进一步加强了与排污许可、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的衔接。”龙凤表示,一是与排污许可的衔接。《16号公告》明确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有关计算方法。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已经实现了全覆盖,273.44万个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33.77万张,对应发证但暂不具备条件的3.15万家固定污染源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对236.52万家污染物排放量很小的固定污染源施行排污登记。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采用统一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便于数据的衔接、核查和管理。
二是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的衔接。《16号公告》明确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计算方法。一些临时性排放源如建筑工地,一些小型的三产如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不属于排污许可但是属于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以及个别属于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采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两部门协同,征管协作机制汇聚监管合力
怎么知道纳税人申报是否准确?如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这需要借助大数据的力量。
“环境保护税的计算专业性较强,涉及信息很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十分重要。”龙凤告诉记者,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龙凤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形象地比喻为环境保护税的“中枢”平台。她告诉记者,共享平台建设重点工作包括税务端的数据交换系统、环保端的数据交换系统、连接双方前置系统的网络专线及中间件等方面的软件开发部署以及税务、环保共享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涉税共享平台上线运行后,应用最新的大数据筛选技术,将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税源信息通过清洗、数据标准化处理、涉税信息共享管理、综合分析展示模块将污染源在线监测、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等数据推送至税务端。同时,税务机关的基础税源信息、年度减免污染当量等数据同步传送至环保端,平台还可进行污染源排放总量与排污许可数据的关联分析,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分析应用水平。
“对于异常申报数据税务部门会提出来,然后推送给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龙凤表示,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的结果,税务部门来调整纳税人的异常申报。通过这种部门合作的方式来堵塞管理的漏洞。
龙凤表示,这是一个全新的征管机制。目前,税务部门已经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协助、信息共享”的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及协助机制,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沈新国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3年两部门共互相交换信息约4000万条,实现了税收征管能力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的“双提升”。
多措并举,逐步攻克“拦路虎”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环境税税种,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正向激励企业节能减排,增强了纳税人生态环境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龙凤告诉记者,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环境保护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题。
征收额占比较低,对企业的激励约束作用不足。税额标准总体偏低,对企业的引导作用不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起点偏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每污染当量最低税额标准分别为1.2元和1.4元,这一标准是根据20世纪90年代污染治理成本、物价水平等确定,直接从排污费平移过来的,与当前生态环境治理、经济发展形势有较大差别。
差异化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普遍反映环境保护税法仅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比如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最高也只能享受到减半优惠,与企业投入不成正比,缺乏针对性的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条件比较单一,目前仅针对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做出减税优惠规定,缺乏其他形式的减排激励。
征税范围有待优化,对企业的约束需强化。部分固体废物纳税种类需要明确,环境保护税法只明确了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作为具体征税的固体废物,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目前仅重庆市将“其他固体废物”明确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并征收相应环境保护税。当前脱硫石膏、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增速较快,急需推动各省(区、市)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的征税范围。噪声环境保护税目前仅对工业企业征收,未考虑建筑等其他重点噪声源。
白彦锋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记者,当前,征税范围界定存在争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是在实际操作方面,纳税人的界定范围比较模糊。与此同时,应税污染物的监测存在困难。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量与污染物当量值来计算,但是目前我国污染物监测体系尚不完善,监测设备和技术水平仍有待提高。
针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制度的不足,龙凤认为,可以从协作征管的健全、税制要素的优化等方面进行完善,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权责与法律地位等来解决这些问题。
要推动完善税制设计,加大对企业的激励约束力度。合理设置最低税额标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设置符合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生态环境需要的税额标准。研究税额分档制,建立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指标、生态环境质量挂钩机制,使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相适应。为激励企业清洁生产、升级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加大对超低排放的支持力度,研究增设减税优惠挡位,拓宽减税优惠条件,鼓励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扩大征税范围。结合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安排,以及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编制进展,充分考虑各地固体废物产生排放特点,督促相关省(区、市)将产生量大、增速快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他固体废物”名单,推动其综合利用。
加强企业培训和对口联络机制,强化对企业监督帮扶。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加强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培训监测方法、应税污染物计量方法、减免税政策、纳税填报、征收管理等内容,提升企业依法纳税能力。建立对口联络机制。选取污染物排放量大、种类多、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建立对口常态化联络机制,组织专家进行政策解读、技术宣讲,帮助企业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税政策,掌握正确的执行方法,从而更好地遵守环保法规,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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