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伪造自行检测报告应付检查,如何处理?
【谷腾环保网讯】在检查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某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行检测,并伪造了三份检测报告。当要求其提供检测证据时,单位出示了伪造报告。关于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施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鉴于该单位未进行自行检测而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未执行自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因此,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拒不改正,则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了欺骗手段,以掩盖其未进行自行检测的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若拒不配合或弄虚作假,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应依此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且未进行必要的自行检测,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
区分单行为或多行为对处理和裁量至关重要。行政法上判断行为数量,主要依据刑法理论,通行观点是主客观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若行为人仅实施一违法行为,按构成要件判断为单纯一行为,直接处罚。如单位未按规定检测,构成一违法行为。若为多个违法行为,则需分别处罚或视为一行为处罚。法定的一行为包括继续行为和连续行为。继续行为指行为持续状态,如未办理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连续行为指基于同一过错连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如多次倾倒污水,按一违法行为处理。特殊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法排污拒不改正者,可按日连续处罚。
处断行为分为牵连行为和想象竞合行为。牵连行为涉及用不同法律规定违反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与目的或原因行为。若数个行为违反不同规定且有牵连关系,则构成牵连违法行为,应择一重处罚。例如,逃避监管偷排污水超标行为即有牵连关系。想象竞合行为指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如未规范贮存易扬尘工业废物可能同时违反固废法与大气法。对于想象竞合违法行为,因只有一个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应择一重处罚。
就该案争议,从以上分析可得出:排污单位出于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检测的目的,采取伪造检测报告的手段,达到掩盖未开展检测的事实。伪造检测报告和未开展自行检测均违反了法律规定,虽表现为两个行为,但两都之间有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罚即可。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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