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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身违法”到“用于违法”,如何精准处置违法工具?

更新时间:2025-04-27 10:43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邹鲲 高天鸽 阅读:17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违法工具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或设备。在环境执法领域中,当事人的违法工具多种多样,例如用于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氮气干扰设备”、用于干扰水质检测的“稀释套头”、用于车检造假的“OBD作弊器”、“垫高传感器的螺母”、从事违法运输危废的“运输车”等。对于违法工具或设备的性质如何认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没收、应当如何处理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依据。笔者结合实务工作及法理进行分析,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违法工具可区分为“本身违法”和“用于违法”

从违法工具的具体性质来看,可区分为“本身违法”和“用于违法”。

“本身违法”是指其作为物品或工具,从根本上不被法律所允许使用。例如“氮气干扰设备”,该设备除用于干扰监测装置外,并不具备或几乎不具备其他正当使用方式和价值。

“用于违法”是指其作为日常工具之一,在某特定违法事件中被用于违法。例如违法运输危废的“装载车”,车辆原本是正常生产工具,但在某特定案件中被用于从事违法行为后,成为了非法财物。

“本身违法”的工具具有特定功能与使用目的,仅为极少数违法当事人所使用,虽然其制造的实际花费可能较高,但因不能用于合法的市场流通,依据制造材料判定其价值较为有限。此外,当事人在使用“本身违法”的工具时,为实现特定目的,一旦使用即构成违法,通常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用于违法”的工具价值需具体分析,因该类工具原属于正常工具,具备合法用途,只是偶尔地、临时地用于违法,其价值没有明显规律,可能极高也可能极低。且在所有权上可能属于当事人,也可能属于第三人,故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违法工具属于“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法(2021)》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都属于“财产罚”。从学理上分析,违法工具属于进行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性质上属于“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应作明确区别。

“违法”与“非法”的概念区分。虽都是“没收”,但从文义表述来看,“违法”与“非法”存在前提的不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二)》规定,“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据此理解,“非法”的适用范围略大。

逻辑关系的区分。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违法行为与所得款项存在因果关系,但非法财物是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违禁物品、违法财物和违法工具等,即用于违法或由违法造成的结果。

对“违法工具”处理方式的实务建议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规定了非法财物的处理方式,但经检索,在单行立法中,仅《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第五十六条对特定区域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矿活动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设备、工具”,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领域常用的单行立法几乎都未明确哪些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没收非法财物”这一行政处罚种类。

从法理角度考量,若经罚款等行政处罚后对当事人违法工具不采取行政手段,极有可能被当事人再次用于实施同类或其他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这明显不符合执法活动矫正、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从执法目的和实践需要的角度考量,对于“本身违法”且价值有限的工具,在固定证据信息后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等方式,尝试劝诫引导当事人自行合规处理或销毁,以尽到监督职责。对于“用于违法”的工具,则考虑通过依法查封、扣押等方式先行处理,按期限和实际情况依法解除措施后,再通过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恢复财物的合法功能,并以复查方式持续监督。

作者单位: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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