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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更新时间:2008-06-10 09:41 来源: 作者: 阅读:1472 网友评论0

法规名: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发文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污染物 总量 减排 监测

第一条 为保证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准确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不具备手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污申报与核定的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排污单位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效性审核后的自动监测数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验收或未正常运行(含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重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并依此数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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