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石材企业未建场所贮存石粉等废弃物的,最高罚10万元;擅自处置“地沟油”的餐饮单位,最高会被罚3万元;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最高可罚10万元……2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对上述民众关注的环境污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该《规定》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复使用医疗废物 最高罚10万元
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废物倍受社会诟病。
《规定》对此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回收、利用已经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废物。同时规定,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监测设备不用 最高罚10万元
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即使安装了环保监测设备,也只是在有部门检查的时候,才把监测设备启动。
《规定》针对此类情况作出规定: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该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自动监控设施、设备正常投入使用。
石材废弃物 应建场所贮存
近年来,有关石材企业污染河流、空气的现象常常见诸报端。
《规定》将此纳入:石材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负责整治,恢复环境原状。
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不进行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治,恢复环境原状,整治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废弃电器 禁用3种方式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一大难点。
据《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露天焚烧;直接填埋。
《规定》明确: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者采取禁止方式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环境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擅自处置“地沟油” 最高罚3万元
《规定》对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的单位,规定其应当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
《规定》还规定: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依法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产生和处理情况,保存备查。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可以参照废弃食用油脂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规定》明确: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部门查出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并没收违法所得。
《规定》还规定: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将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没有得到许可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监、药监或者式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加工废弃食用油脂的工具、设备、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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