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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加强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

更新时间:2009-07-28 18:01 来源:国家环保部 作者: 阅读:3017 网友评论0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做好华北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分别印发《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通知》要求,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含)水平以上的汽油车、国III(含)水平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在标志发放范围内。2009年6月1日起,进京机动车车主可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城市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尚未开展黄色和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地区,可以对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按排放标准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标志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为给予各省市进京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一定的准备时间,北京市将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设置为外地进京机动车实施标志管理的宣传启动期。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违规进入的外埠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持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进京机动车,在2009年 10月1日以前,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行驶;2009年10月1日以后,将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行驶。

《通知》指出,实施空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部将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等六省区市共同研究制定区域空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管理政策,促进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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