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9-02-0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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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客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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