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质超标上游补偿下游
补偿标准为干流和支流分别以五十万和二十万元乘以超标倍数——为有效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保护的管理,辽宁省近日出台《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补偿办法(讨论稿)》,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出市断面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值的,上游地区应当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补偿资金。
为了科学分清上下游地区的责权利,《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及补偿办法》规定,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城市共同设定,根据国家及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省市长环保责任书目标要求,确定出市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由该断面上下游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同时监测并形成一致认可的监测结果,每月至少监测两次以上。
从今年6月1日起,辽宁境内河流出市断面当月水质平均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补偿资金;入海断面当月水质平均值超过考核目标值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将被纳入环保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出市断面的监测项目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补偿标准暂定为:干流出市断面50万元乘以超标倍数,支流出市断面20万元乘以超标倍数。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影响出市断面水质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其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造成出市断面长期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不按期缴纳补偿资金的各设区市,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实行“区域限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另据辽河办相关人士介绍,从今年6月1日起,作为辽河在辽宁境内的上游城市铁岭,浑河上游的抚顺,太子河上游的本溪,大辽河上游的沈阳、辽阳和鞍山,大凌河上游的朝阳和阜新,如果超排就要给下游市以补偿;作为沿海的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和葫芦岛等市,如果向海域超排则要向省级财政交纳补偿金。就目前辽宁跨市界河流水质来看,干流出市断面的超标倍数最多是1.5倍,支流断面的超标倍数最多在3倍左右。这样计算下来,干流的上游市每年最多给下游市的补偿金为近千万元,而支流的上游市给下游市的补偿金最多为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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