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09-02-0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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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 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 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 环境监测机构
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 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 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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