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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市民意见

更新时间:2008-08-27 08:1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南小渭 阅读:1757 网友评论0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市民意见

  26日起到9月8日,东莞市政府法制局就《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向市民征求意见。

  根据修订稿,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要征收污水处理费。

  但是,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海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费用减免要先征后退

  修订稿提出,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仍然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消防救火性质的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对五保户、低保对象,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证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减免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消防、五保户和低保对象用水除外),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没有申办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没有足额缴交污水处理费的;自备水源企业没有申办取水许可证,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或欠缴水资源费的。

  修订稿还规定,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征收污水处理费应与调整水价统筹考虑。

  代收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修订稿规定,污水处理费须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同时,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各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的除外)。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等,严禁截留、挪用。污水处理厂(不含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的运营费用按市、镇(街)5∶5比例负担,并由市财政优先在各镇(街)征收上缴的污水处理费中统一支付,余额部分按分成比例每月返回镇(街)财政,不足部分由市、镇(街)财政按支付比例补足。

  修订稿还规定,代收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代收单位在代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拨。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每日按欠缴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链接

  污水处理费收取方法

  大市区范围内、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及东莞生态园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各镇(街)的污水处理费由镇(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委托当地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依据水利部门提供的取水量核定的征收额按月发出《缴款通知书》,用户到当地财政分局收费窗口缴交或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当地财政污水处理费收缴专户。

  使用自来水的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计征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利部门核定取水量的90%计征污水处理费;产品以水为原料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由市、镇(街)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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