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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要罚款

更新时间:2009-01-08 10:58 来源: 作者: 阅读:2286 网友评论0

        6日,记者从嘉兴市环保局获悉,《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新规定。

        有污染处理设施不用也要罚款

        嘉兴市环保局法规宣教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排污权交易等提供了法规依据,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加大执法的力度,并进一步强化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重点监管区和区域限批等制度和措施。

        在近期召开的环保专管员座谈会上,一些环保专管员反映,有个别企业的水污染处理设施或闲置或建设工程搁浅。在这次出台的《条例》中规定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另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有关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鼓励排污权有偿转让

        《条例》还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要逐步推进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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