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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整治水环境 8项治水权已下放区县

更新时间:2009-01-16 11:1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阅读:2975 网友评论0

        有关河涌整治的八项审批权将下放到区、县级市,这是记者从1月15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全体会议上获悉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张广宁强调,“举广州之力,采取超常规措施来完成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绝不是一句空话,最终要落实到一个“干”字。

        根据《规定》,今后广州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环评、规划、用地、初步设计、施工、排水、道路开挖审批、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竣工验收及财政投资评审等八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将全部下放到区、县级市。张广宁表示,《广州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明确了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所涉及到的各类工程项目,但这些工程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要经过层层审批,耗时费力,事倍功半,延误工作推进。《规定》从扩大区、县级市审批权限的角度,将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县级市,可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能。

        张广宁说,扩大区、县级市审批权限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目前广州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处于攻坚阶段,各区、县级市承担着很重的工作任务,必须充分调动区、县级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治水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规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审批权限属于市、区职能部门都可行使的,原则上下放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依法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张广宁要求,《规定》出台以后,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进行工作交接。市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监管工作,既要对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也要防止权限下放导致“干部落马”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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