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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2-01-05 09:34 来源: 作者: 阅读:6978 网友评论0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编制组

二○○七年九月

1 项目背景

1.1 我国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历史沿革

(1) 1973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发酵类制药废水的污染物排放按该标准执行。

(2) 1989~1997 年,制药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88),该标准将制药工业划分为生物制药工业和化学制药工业,发酵类制药废水执行生物制药排放标准。

(3) 1998 年1 月1 日实施的GB 8978-1996 标准替代了GB 8978-1988 标准,该标准对1998 年以前建设的企业,规定了26 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分别对制药原料药的CODcr、氨氮等标准值分三级规定了排放限值;对1998 年以后建设的企业,规定了56 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药原料药在规定CODcr、氨氮等标准值同前,还规定了15 种医药原料药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发酵类废水按照修改后的标准执行。

(4) 2002 年1 月9 日,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函[2002]7 号文形式,发布了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的排放标准按1998 年以前建设的企业和1998 年以后建设的企业,参照味精、酒精行业的排放标准执行。

(5)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我国在1996 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中的废气部分,该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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