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据首都之窗政务信息网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通知指出,到2015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4万吨减少13.4%以上。
通知全文如下:
京政办发〔201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十一五”时期,国家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对各地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抓住“绿色奥运”筹办机遇,积极落实各项污染减排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39.73%和20.67%,超过了国家下达的20.4%和14.7%的减排任务,减排比例位居全国前列。
二、“十二五”时期,国家考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由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扩大到四项,增加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领域在工业、城镇生活的基础上,新增机动车和农业两个领域。“十二五”时期,本市人口、能源和资源消耗仍然保持较快增长态势,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面临着“增量”持续增加和“存量”削减空间收窄的双重压力,形势严峻。如不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不仅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环境质量难以得到持续改善。
三、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把污染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政策、技术等手段,发挥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市民参与的整体合力,控制污染物增量,削减污染物存量,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推动首都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附件: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与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人口规模适度增长相结合,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坚持把健全法规体系、完善奖励政策与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相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坚持把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加强监督管理与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构建污染减排工作新格局;大力推进以“能源清洁化”、“污水资源化”为重点的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进一步改善首都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9.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4万吨减少13.4%以上;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7.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9.8万吨减少12.3%以上;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8.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0万吨减少8.7%以上(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8%以上);
——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0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2万吨减少10.1%以上(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0.2%以上)。
二、强化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污染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水平、污染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等因素,将全市污染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将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街、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四)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修订完善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健全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强化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提高污染减排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各相关部门完善减排统计数据交换机制和共享机制,确定核查期内全市和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能源消费总量(含煤炭消费量、天然气消费量)、畜禽养殖数量、机动车保有量及报废量等数据,作为减排核查核算的基础。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核算和汇总分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区县目标考核与部门、企业目标考核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三、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六)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妥善处理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完善人口管理制度,建立人口发展协调机制,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控制人口增加带来的生活污染物排放增量。
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七)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基本建成覆盖新城、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天然气供应管网;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鼓励引导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到2015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八)抑制机动车过快增长。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乘坐公交出行。加强机动车总量调控并引导合理使用,根据机动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到2015年,全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力争控制在600万辆以内。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九)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在综合考虑本市环境承载能力和保障农产品供应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全市畜禽养殖总量,优化养殖业空间布局,提高规模化养殖比例,减少散养,控制农业水污染物排放增量。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相关区县政府
四、落实重点污染减排措施
(十)推进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退出。适时发布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搬迁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行业和企业,淘汰退出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一步压缩水泥生产能力,关停4家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内。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园区)以外规模较小的化工、造纸、石灰石膏、砖瓦等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相关区县政府
(十一)加快推进能源清洁转型。建成东南、东北、西南和西北四大燃气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加快推进城六区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东城区、西城区结合旧城改造,基本完成剩余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郊区县新城、重点镇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园区)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
(十二)全面实施烟气脱硫脱硝治理。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加快推进郊区县大型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新建燃气热电厂全部实施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保留的水泥厂全部实施水泥窑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工程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
(十三)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进一步提高本市新车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底前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按地方标准配套供应相应油品。采取综合措施,大力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十二五”期间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十四)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中心城区建成投运郑王坟、清河第二、定福庄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90万吨以上;完善中心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全收集,中心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8%。郊区县建成投入运行沙河、黄村二期、马池口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新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工业开发区(园区)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污泥全部无害化处理。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减少城市降水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市排水集团
(十五)加大污水资源化利用力度。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完成中心城高碑店、小红门等8座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新建大型污水处理厂全部按再生水厂标准建设。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景观环境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5年全市再生水利用量超过10亿立方米,再生水利用率达到75%。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市排水集团
(十六)加强农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鼓励畜禽养殖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雨污分离系统,采取干清粪收集方式,粪便生产沼气或有机肥,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农业局、相关区县政府
五、加强污染减排监督管理
(十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以及未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工业开发区(园区),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北京银监局、各区县政府、市电力公司
(十八)加强重点治污设施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予以通报。电厂、水泥厂等重点工业污染源及郊区县燃煤集中供热中心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日处理能力1万吨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安装完善的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绩效考核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其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县,暂缓审批新增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市级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九)加强污染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污染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六、完善污染减排保障体系
(二十)完善财政和价格政策。加大财政预算内投资和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对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加大财政性资金“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力度,完善污染减排奖励办法,继续对“三高”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实施奖励政策。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财政资金保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粪污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促进污染减排的价格政策,研究调整排污收费标准,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方案。继续对燃气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执行电价疏导政策,并开展节能减排发电调度。研究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部门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进高环境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开展银行绿色评级,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结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局、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
(二十二)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形成能够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发挥排污权交易在污染减排中的市场作用。搭建机动车排放交易平台,推进机动车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促进淘汰老旧机动车机制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十三)加快污染减排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水泥窑、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研究适应实施国家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油品性能指标和车辆达标技术路线。加强深度脱氮除磷、污水资源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等污染减排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污染防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二十四)加强污染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街(乡、镇)污染减排三级管理体系,强化职责,充实人员,加强培训。推进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提高污染源监察执法和监测监控水平。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五)动员全社会参与污染减排。通过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污染减排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本市采取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发挥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污染减排先进典型,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全民行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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