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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3-09-11 10:36 来源:环保部 作者: 阅读:18185 网友评论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工业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83 年首次发布,1991 年第一次修订,1999 年和 2001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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