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兰州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为确保2014年兰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加快推进“十二五”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依据《兰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结合全市2014年污染治理任务,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年度计划
2014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7366.05吨、93918.01吨、46503.32吨、8569.29吨以内,分别比2013年上升9.81%、下降10%、上升0.61%、上升3.03%。(各县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计划详见附表1)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履行职能,在做好兰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能,协调落实本辖区内的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减排建设项目、企业出城入园、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加大辖区内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农业污染源治理和燃气供热设施技改工程。
市发改委:负责将污染减排项目纳入城市年度发展建设计划,严把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关,防止新上高污染、高耗能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项目。
市工信委:负责实施企业出城入园、淘汰落后产能,督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任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辆,确保2014年淘汰率达到应淘汰车辆的30%,累计淘汰率达到60%,同时加强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落实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加强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协调和监管力度,防止污染物不达标、超总量排放。
市建设局:负责在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西新线”污水收集管网,完成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收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逐步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辆,确保2014年淘汰率达到应淘汰车辆的30%,累计淘汰率达到60%。
市农委:负责落实农业污染源规模化养殖场及涉及农业生产的污染治理。
市商务局:负责2014年1月起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污染减排核算的相关统计数据。
市城投公司:负责于2014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雁滩地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
红古区政府:负责于2014年8月底前建成投运海石湾污水处理工程、窑街污水处理工程,12月10日前通过环保验收。
永登县政府:负责稳定达标运行永登县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年底前完成“双回路”供电工作。
榆中县政府:负责2014年5月底前稳定达标运行夏官营污水处理厂;督促京兰水泥厂、县供热站脱硝、脱硫工程稳定达标运行;督促甘草水泥厂脱硝工程2014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2014年8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督促甘肃高崖金城水泥有限公司、兰州市贡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脱硝工程于2014年8月底前建成投运,2014年10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皋兰县政府:负责皋兰县污水处理厂2014年8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主要议程,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减排目标,落实减排项目和措施,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确保2014年度污染减排任务按时完成。各县区政府年度减排计划于2014年6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大力支持减排重点工程、环保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
(三)强化监管措施。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严格落实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和季度监督监测措施,加强纳入污染物总量核算全口径统计中火电、水泥、造纸、纺织、钢铁等业的环境监管,掌握企业生产动态,强化项目建设动态监管,切实加大污染减排项目监管力度,重点加大对污水处理、火电、水泥行业的环保监管力度,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依法查处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确保正常运行率和联网传输率均达到100%。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市上将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公布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同时,对减排项目实行阶段考评和年终考核制度,依据各县区制定的年度减排计划、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和管理措施等有关资料和统计数据及现场检查情况,对减排项目和有关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未完成减排任务、被省(市)预警监控、挂牌督办的县区将暂停增加相关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停止审批新改扩建项目,并实行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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