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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2-11-30 09:57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杨爱群 李俊伟 阅读:196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发挥河湖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于2022年11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河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规定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投诉举报、宣传教育等方面内容。

按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黄河、嫩江、西辽河等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额尔古纳河、黑河、呼伦湖、乌梁素海、达里诺尔湖、岱海、东居延海、哈素海等河湖的保护和管理规划,由有关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河湖的保护和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保护和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条例》明确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十一类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擅自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违法取用水资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向河湖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对围垦河道、涉河建设项目、滩地保护、岸线分区管理和资源利用、河道采砂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节水是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的重要途径。《条例》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水资源控制指标,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规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强度,保障河湖断面生态流量(水量)。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规范。

《条例》还对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管理范围划定、监测预警等作了规范,同时从全区河湖管理实际情况出发,对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水污染防治、四乱问题的整治以及河湖清障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强落实河湖长制,《条例》明确建立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旗县、苏木乡镇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并对河湖长履职、执法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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