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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27 09:09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杨柳 张健 阅读:308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为不断优化环境执法方式,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实现精准、科学、高效执法,2023年4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出台《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4月2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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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体现“小切口”“真管用”原则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根据国家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南京市共有各类污染源13612个,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测是实现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体现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无事不扰、违法必究”的必要保障。

据悉,2014年5月1日,《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施行,原《办法》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定义、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的责任划分、自动监测仪器计量检定工作等进行了明确,对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及行政处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上位法相继修订或者制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在内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工作提出更新更高要求,原《办法》在数据标记、违法行为认定、数据使用等方面,还存在表述不够清晰、意义不够明确的情况,已不能完全满足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需求。

为落实南京市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推动生态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的要求,将南京市相关成熟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固化,2022年,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起草《管理办法》,以“小切口”“真管用”立法原则,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污染源自动监测”,并对标题作同步修改。

《管理办法》实施后,将通过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的规范性,持续推进非现场监管环境执法检查模式,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精准监管,强化数据应用等提供法治保障。

创新突破:

特色内容提高执法效能

《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据悉,新《办法》将污染源自动监测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手段之一,在减轻排污企业负担的同时,大大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真正体现了行政执法“无事不扰”原则。

减轻相对人义务。取消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备案的要求,大大缩短了自动监测设备建成投运的时间周期,减少了排污企业的经费投入。同时,可利用信息化软件平台以数据标记代替纸质报告,从立法层面简化了相关行政审批报备环节,做到服务企业聚焦经济发展,体现了“放管服”精神,优化了营商环境。

强化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避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排污单位与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

解决行政执法难点问题。详细规定了污染监测系统建设、维护、异常处置及监测数据应用等内容,对上位法中监测数据超排放限值、未按规定安装、联网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形予以细化,体现了“真管用”的立法原则。

突出共建共享共治。明确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共享自动监测数据、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数据内容,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具体应用;强调可发动公众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制止、举报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在自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体现了“共建共享共治”的精神。

多措并举:

推动制度落地落实落细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以扎实的工作举措推动《管理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针对重点修订的排污企业、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责任义务,验收备案、数据标记等行为规范,违法行为认定方法等内容进行普法宣传,让企业懂法、守法。

二是实施数据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将推进多行业数据标记试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数据分类识别,提升数据质量。

三是调整执法方式。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执法效能,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管理办法》与2021年发布施行的《南京市非现场执法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建立数据研判、数据审核机制,实现由现场执法检查方式向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的转变。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制定信用分类监管细则,对企业不定时开展监督性监测,严令禁止违法违规监测、运行维护机构参与政府相关项目,同时制定有奖举报细则,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制止和举报破坏监测监控设备、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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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监管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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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实时监管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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