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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印发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08-03 10:19 来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149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了市县排污权储备分工,来源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污水处理厂的储备排污权纳入市级储备;可储备的二氧化硫单项指标超过(含)100吨/年或氮氧化物单项指标超过(含)50吨/年的储备排污权由市级统一收储和统筹出让,出让收入分成按省、市、县(市)区各30%、35%、35%执行;涉及市、县财政资金共同投入的,按市、县两级出资比例分别纳入储备;其他排污权按照属地原则、管理权限收储。

市、县两级可根据政府储备量和辖区内排污权指标需求情况,通过协议购买、原价回购、竞价交易回购等方式开展有偿收储。由市、县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分别纳入储备。

《实施意见》提出,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其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仅限其自愿放弃部分指标数量),可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为支持微量排放项目,规定了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5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和氮氧化物≤0.2吨/年的项目,可直接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协议申购政府储备排污权。

根据《实施意见》,福州市辖区内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出让交易价格以基准价格乘以调整系数取值,但不低于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微量排放项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对于自愿放弃排污权给政府无偿收储的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仅限其自愿放弃部分指标数量),出让价格为上季度我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加权平均价的15%,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职责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排污权出让交易服务费明码标价及价格行为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及入库。市、县两级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为市、县(市)区各35%,其中,有偿收储排污权出让收入以初始有偿使用费为基数进行分成。

《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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