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合作/投稿:010-65815687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发邮件

为助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谷腾环保网隆重推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技术与企业新媒体传播计划》,七大新媒体平台,100万次的曝光率,为环保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带来最大传播和品牌价值。

    
谷腾环保网 > 标准规范 > 正文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更新时间:2007-11-28 15:37 来源: 作者: 阅读:2388 网友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07-17批准    1994-01-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其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污水排放标准

        3.1  进入城巾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排放标准    mg/L

序号                                           处理分级
                       标准值
项目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pH值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5d,20℃)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色度(稀释倍数)
油类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
苯胺


总汞
总铅
总铬
六价铬
总镍
总镉
总砷
6.5~8.5
<120
<150
<250















不低于40
不低于30
不低于30















6.5~8.5
<30
<30
<120
<80
<60
<1
<0.5
<1
<15
<3
<1
<5
<0.05
<1
<1.5
<0.5
<1
<0.1
<0.5


注:


        1  pH、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24h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他项目的标准值为季均值。

        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CJ 18中的高浓度范围,且一级处理后的出水浓度大于表1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1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  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4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GB 3838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 .污泥排放标准

        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CJJ 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天津市排水管理处、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西安市市政工程局、长沙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肇蕃、吕士健、严嫣、谈志德、欧阳超、雷寤初、刘永令、李和平。
        本标准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解释。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1993 ”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谷腾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2’第九届典型行业有机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十四五开篇之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第三阶段,VOCs治理任务…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2021华南地区重点行业有机废气(VOCs)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交流会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全国掀起“VOCs治理热”,尤…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月31日,在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