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发生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更新时间:2009-09-1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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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发生器: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技术委员会)、大连北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环境保护设备厂。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臭氧发生器》(HCRJ058-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实施时间: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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