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更新时间:2011-01-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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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 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的基本条件和指标。根据生态工业的特征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关键环节,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由经济发展、资源循环与利用、污染控制和园区管理四部分组成,并进一步细分为 20个指标。随着生态工业理念和实践、废物资源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完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 6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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