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HJ 585—201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11897-8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预防医学科
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安徽省芜湖环保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样品的保存方法;
——增加了干扰和消除条款;
——修改了缓冲溶液添加量;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 年12 月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 11897-89)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 年09 月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警告:汞盐属剧毒化学品,操作时应按规定要求佩带防护器具,避免接触皮肤和衣物。检测后的废液应做妥善的安全处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中水和污水再生的景观用水中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本标准的检出限(以Cl2计)为0.02 mg/L,测定范围(以Cl2计)为0.08 mg/L~5.0 mg/L。对于游离氯和总氯浓度超过方法测定上限的样品,可适当稀释后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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