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颜料钛白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钛白粉工业污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l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今钛白粉工业的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钛白粉工业生产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持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钛白粉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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