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前景乐观
摘要:介绍了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征及其主要处理方法,对垃圾焚烧与填埋的综合效益进行比较,分析制约垃圾焚烧发电的主要因素以及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的相关政策,指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前景乐观。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焚烧;发电
1 我国生活垃圾的特征及主要处理方法
城市生活垃圾的构成特性与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等因素有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约占总量的60%,无机物约占40% ,其中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约占总量的20%。
我国生活垃圾的特点是高水分(平均含水率50%~55%),低热值,成分复杂。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的平均密度0.24~0.4 t/m ,平均低位热值3 140~5 024 kJ/kg。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以8%一10%的速度增加,2003年,城市垃圾年产生量达1.8亿t,人均垃圾产生量约1 kg/d,而无害化处理率不到25%。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法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而且以填埋为主。填埋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缺点:
1)侵占大量的土地资源;2)垃圾渗沥液和散发的臭气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造成长期严重污染;3)垃圾堆放场所是蚊蝇和病源菌滋生的地方,而且产生的沼气易发生爆炸,威胁居民的安全健康;4)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形象。
2 垃圾焚烧发电的特点及其应用
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是近30 a发展起来的新技术,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受资源和能源危机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垃圾处理不断向“资源化”发展,垃圾电站迅猛发展。据初步统计,至2003年全世界有垃圾能源处理工厂3 000座以上。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3大优势,是公认的垃圾处理最好的方式。它与填埋处理相比,具有占地小、场地选择易、处理时间短、减量化显著、无害化较彻底、可回收垃圾焚烧余热等优点。因此,在欧洲及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等经济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日本目前已有90%以上的垃圾采用焚烧法处理,垃圾焚烧厂达2 000多座,瑞士垃圾焚烧的比例高达80%,美国40%,德国和法国约40%,英国10%,加拿大占6%,新加坡甚至达到100%。中国台湾大部分垃圾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焚烧厂超过20座。
3 垃圾填埋与垃圾焚烧发电效益比较
以深圳某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填埋场为例,比较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见表1。
表1 垃圾填埋与垃圾焚烧发电效益比较 |
从表1可以看出:垃圾填埋占地面积大,浪费土地资源,其全部投资由政府负担且投资不可回收,填埋场附近存在水源和空气污染。而焚烧发电虽然首期投资较大,但其投资不但可以全部回收,还能从发电收益中盈利,其投资主体可以是企业,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真正体现了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本原则。
注:① 焚烧发电采用BOT运作方式,合作期为27 a,其中2 a为建设期,合作期满,垃圾处理厂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②供电量按每小时2万kW计,上网电价按0.55元,(kw·h)计,垃圾焚烧处理按每年330 d计;③垃圾发电厂使用寿命一般在50 a左右,第1次合作期满后,经招标还可进行第2次合作。
4 制约垃圾焚烧产业发展的因素
中国目前只有一些大都市和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建有垃圾焚烧处理厂,这些城市人口集中,土地较为紧缺,经济较发达,政府部门强力支持。
目前制约垃圾焚烧处理的主要因素有:
4.1 领导观念
垃圾焚烧发电是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远项目,其主要目的不是发电,而是其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但这些效益难以直接量化,以致当地领导缺乏垃圾焚烧处理观念。
4.2 资金
垃圾焚烧比垃圾填埋前期资金投入大,政府部门负担较重,不愿意或拿不出这部分资金投资。所以政府逐步将垃圾焚烧发电的投资项目企业化。
4.3 垃圾补贴费
垃圾焚烧发电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发电收入和政府补给的垃圾处理费。目前,通过焚烧发电处理垃圾成本较高,如果上网电价和垃圾处理费较低,投入资金的回报年限就较长,在投资时企业会有所顾虑。
4.4 垃圾热值
垃圾焚烧发电要求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在5 000 kJ/kg以上,大部分城市垃圾的热值偏低,且含水率较高,垃圾成分复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5 国家有关垃圾焚烧发电的政策法规
5.1 上网电价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电价补贴标准为0.25元/(kW·h)。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 a内享受电价补贴;运行满15 a后,取消电价补贴。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电价补贴递减2%。
5.2 增值税
城市生活垃圾用量(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5.3 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规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免征所得税5 a。
5.4 电量上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5.5 调峰
综合利用电厂单机容量在1.2万kW及以下的机组,不参加电网调峰。
5.6 折旧
对采用国产环保设备的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
6 垃圾焚烧发电前景
从国家有关的政策看来,国家是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和运作,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使垃圾焚烧处理行业更加规范化。到2010年城市人口将达4.7亿人,城市垃圾年产生量将达2亿多t,未来10 a中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总量将由现在的2% 3%上升到10%一20%,如果20%的城市垃圾用于焚烧发电,则年焚烧垃圾达4 000多万t,以每座焚烧发电厂1 000 t/d规模计,则需建设100多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到2010年,中国垃圾发电行业的年投资额将高达800亿元。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收益稳定,并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给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另一方面,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生活垃圾热值也在不断提高,随着国产化焚烧设备的不断完善,单位投资成本将不断降低,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前景非常乐观。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