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新法律背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其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享受优惠所得税率:
一是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说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率。
二是规定小型微利居民企业(两种情形: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居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我们不难得出,国家十分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也只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方能享受比法定税率低10个百分点的优惠所得税率。换句话说,那怕是设在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即使以前享受不同程度税收优惠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5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有关详细规定见《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为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统一全国认定的尺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的6个条件,同时授权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的规定,2008年4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订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正式出台,其中,《认定办法》包含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该《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6个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并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认定办法》第17条同时规定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与该办法相配套的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该文件中明确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在重新申请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先按25%企业所得税率预缴所得税。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